印染

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分析

 

2014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第38 号),标志着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中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

排污权交易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后,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的行为。排污企业拥有按照排污许可证配额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污染物的权力。企业依据实际需求确定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数量、区域等,自主决定污染排放量和排污权交易量。排污权交易情况能真实反映排污企业所需要的排污量。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建立交易市场,敦促企业在买卖排污权的经济效益和治理成本之间进行衡量,引导和刺激排污企业自发治理。目前,排污权交易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总量较难确定、初始分配难确定、缺少市场规则、监管亟待加强等问题。

1 国内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发展现状

近几年,很多省份已经建立专门的排污权交易监管机构及排污权交易平台,一些还没有开展排污权交易的省份也在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地方政府对开展排污权交易能带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了很大期望。

目前,国内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主要围绕气体污染物,主要交易指标包括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少数地区如山西省增加了工业粉尘和烟尘2项交易指标。与气体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开展状况相比,只有少数省份开展了CODCr、氨氮等水质污染指标的排污权交易,具有推广价值的成功交易案例非常少。国内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理论层面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导致我国此项工作进展缓慢。

2 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目前,印染行业产能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东部沿海五省,这里主要分析五大省印染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2.1 浙江省

浙江省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项。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

(2)《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 号)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第四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的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需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交易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第七条,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十三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第十九条,跨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易的排污权指标仍纳入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待排污权有效期满后再转入受让区域。

(3)《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中,第四条,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需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4)《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中,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企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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